4月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一起民事案件判決書,浙江雅特潔具因使用合同期滿后沒有續約明星照片,被香港明星周海媚告上法庭。據了解,浙江雅特潔具與周海媚代言簽約于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浙江雅特潔具未經同意,在其官網上繼續使用推廣其迪士品牌水暖五金類、衛浴類近20個品種的產品,并且明確注明原告為其“迪士形象代言人”。1. 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法制日報》及官網首頁上向原告公開道歉,致歉內容含本案判決書案號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權的具體情節,致歉版面面積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致歉時間不少于30天;2.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0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維權成本1400元,以上合計211400元。庭審中經核實涉案圖片在被告網站已經刪除,原告撤回第一項中停止線上侵權的訴訟請求。其公司網站使用原告照片系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其公司與原告先后曾簽約過兩份《廣告合同》,期間分別是2009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后沒有續約,原告系曾經的合作者,其公司已經向原告支付完全部報酬。
形象代言作為其公司歷史發展中重要的一環,在公司簡介中使用原告的照片及信屬于合理使用,側重介紹公司的歷史發展。其公司網站使用原告的照片屬于積極宣傳,沒有丑化原告形象、其公司網站流量點擊率極少,即便是構成侵權,原告索要金額過高,與原告的知名度不相符合。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據周海媚提交的簡歷及相關劇照,能夠證明涉案圖片與周海媚肖像的同一性。
關于被告雅特潔具公司提供其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廣告合同》《肖像使用授權書》以及辯稱屬于合理使用,本院認為被告無法證明其在授權使用期限屆滿后獲得了原告對其肖像使用的授權,被告在代言期滿后仍將原告作為品牌形象代言人,將原告肖像及個人信息展示在官網網站,且網站具有推廣、展示、招商、營銷的目的。極易讓大眾誤以為原告仍為其品牌形象代言人,即使如被告所述公司是為展示歷史發展,亦不應在其中使用原告的肖像。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浙江雅特潔具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置頂位置連續三日登載聲明,向原告周海媚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逾期不執行上述內容,本院將依據原告周海媚的申請選擇一家全國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被告浙江雅特潔具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浙江雅特潔具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周海媚經濟損失30000元及合理開支14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