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陶瓷廠的排污池已不再向外排污
18日,省高院將一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作為典型案例向全省法院發布。由于4家企業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排污行為,省高院終審判令4企業賠償眉山一養魚老板經濟損失30萬余元。據悉,這是省高院首次將環境污染案列入典型案例公布,以后全省法院遇上此類案件可參照判案。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楊麗稱,此舉可讓全省法院統一判案尺度,顯示了省高院對環保案件的重視。
河水入魚池13萬條魚猝死
2002年3月,眉山人張君耀來到夾江縣干江鎮,租用6口魚池,人工飼養一種叫長吻的珍稀經濟魚類,魚池取水地點在盤渡河。當年5月初,夾江縣境內普降大雨,盤渡河水位上漲,河水涌入張的魚池……5月5日下午,魚池中的長吻基本死亡。張君耀找來公證員現場公證,死亡的半成品及苗種共有13萬多條。
死因查明 養殖水體受污染
幾天后,四川省漁業環境監測站初步認定:此次事故為化學物急性中毒所致。夾江縣委、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初步分析原因:養殖場選址不當。2000年,因該養殖場發生基本同規模數量的死魚事故,水利部門將該流域列為全縣非水產養殖區。2002年9月,長江中上游監測站再次認定:魚死原因是養殖水體受到嚴重的PH值、非離子氨和懸浮物污染所致。
養魚老板狀告8企業
張認為,此次死魚事故與四川省新萬興瓷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萬興公司)等8家企業排放工業污水有關,遂將其訴至樂山中院,索賠170萬元。
法庭上,新萬興等4家企業認為,張君耀在不能進行漁業養殖的水域開展養殖,風險應自己承擔。4企業還稱,它們主要生產瓷磚產品,工業廢水中不含有致魚死亡的非離子氨、PH值,懸浮物也不超標。另外4家企業或稱已停產,或稱沒有排污,都認為自己沒有責任。
樂山中院一審認為,不能證明魚死亡與污染有因果關系,張在當地政府明令不能養殖的水域盲目大規模養殖,屬自處危境,應自負責任,駁回了張的訴訟請求。
不能舉證沒污染 4企業賠30萬
張不服,上訴到省高院。審理中,長江中上游監測中心評估張的經濟損失為130余萬元。省高院終審認為,事故發生期間,有4家企業能證明自己在此期間未生產,或沒有實施排污行為。但新萬興公司等4家企業卻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未向盤渡河排污,也不能證明張所受損失完全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此這4家企業在死魚事故中不存在免責事由,應承擔排放含有懸浮物的廢水的侵權責任。由于死魚事故還有嚴重的PH值、非離子氨等,因此4企業只承擔1/3的責任,加上張在養殖場選址時也存在一定的主觀過錯,省高院終審判決4家企業共同賠償張經濟損失30萬余元。
點評
根據我國法律,對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害案,適用舉證倒置。也就是說,當事人只需證明存在污染導致的損害后果即可,至于污染是否與某個企業相關,則由該企業舉證,如果該企業無法證明自己的行為具備法律的免責事由、并且與污染后果沒有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敗訴的后果。 <